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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電視劇本,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兒影視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羋月傳》小說作者兼《羋月傳》電視劇編劇蔣勝男、《羋月傳》小說出版商和銷售商壹並告上了法院,索賠金額高達2000萬元。壹審敗訴後,花兒影視公司提起上訴,10月31日下午,該案二審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
花兒影視公司壹審中起訴稱,花兒影視曾與作家蔣勝男簽訂《劇本創作合同》等合同,雙方對《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等著作權進行了約定。按照雙方合同及協議約定其聘任蔣勝男為編劇,委托其創作電視劇《羋月傳》劇本,蔣勝男是電視劇《羋月傳》的原著(《大秦太後》)創意人,擁有原著創意版權,蔣勝男願意接受委托並按照原告的意願創作修改該電視劇劇本。花兒影視公司是《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的著作權人,蔣勝男作為該劇編劇享有在該電視劇片頭中編劇的署名權。
2015年8月至11月,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了署名“蔣勝男 著”的《羋月傳》小說全六冊。
花兒影視公司認為,蔣勝男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花兒影視創作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及劇本等內容改編為《羋月傳》小說,且抄襲《羋月傳》劇本作品的部分內容,並以作者名義許可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羋月傳》小說,在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等地銷售。蔣勝男及浙江文藝出版社在侵權行為中獲取巨大不當收益嚴重損害了花兒影視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作者蔣勝男、出版商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銷售商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三被告停止侵權,並由蔣勝男及浙江文藝出版社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壹審過程中,蔣勝男辯稱,先有《羋月傳》小說,後有《羋月傳》劇本。蔣勝男是小說《羋月傳》的原著作者,電視劇劇本《羋月傳》是根據小說《羋月傳》改編創作完成。蔣勝男最先是完成小說《羋月傳》的創作,其後又接受花兒影視公司的委托根據其小說《羋月傳》改編創作電視劇劇本《羋月傳》。因此電視劇劇本是小說的改編作品、演繹作品。且花兒影視公司實際認可電視劇是根據蔣勝男小說改編創作完成,實際認可先有小說的事實。雙方簽訂的合同也事先明確約定小說的著作權歸屬於蔣勝男。
《羋月傳》小說與《羋月傳》電視劇劇本在故事立意、故事結構及人物關系上近似屬理所應當。該案中蔣勝男本就是接受花兒影視公司的委托根據自己的小說改編創作電視劇劇本,既然是改編,當然承襲原著小說作品,在人物關系、故事結構方面近似非常正常,也是應有之義。
出版商浙江文藝出版社和銷售商中關村圖書大廈均表示自己盡到了合理的註意義務,不承擔侵權責任。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蔣勝男系《羋月傳》小說的作者、花兒影視公司系《羋月傳》劇本的著作權人。從雙方合作的意思表示來看,《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歸屬與《羋月傳》小說是否在《羋月傳》劇本完成之前就已經完成無關,雙方以合同的形式將《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除改編成部分作品的權利外)均保留給作者蔣勝男。而《羋月傳》劇本應為《羋月傳》小說的改編作品。
蔣勝男接受花兒影視公司的委托創作劇本,在劇本創作的過程中引入某些公司的意見對劇本進行修改,屬於正常的劇本創作行為。在《羋月傳》小說已經完成的情況下,再對其某些情節進行修改也合乎常理,不能因此而認定《羋月傳》小說改編或抄襲了《羋月傳》劇本內容。花兒影視公司在此後的電視劇播出和公開場合以自認的方式對此予以認可,故花兒影視公司關於蔣勝男創作的《羋月傳》小說侵犯了《羋月傳》劇本的改編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在蔣勝男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浙江文藝出版社的出版發行行為及中關村圖書大廈的銷售行為亦屬於合法行為,不構成對花兒影視公司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
花兒影視公司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後,2018年10月31日下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針對雙方簽訂的委托創作協議中是否約定了《羋月傳》小說權利歸屬、《羋月傳》小說的完成時間是否早於《羋月傳》劇本的完成時間等事實問題展開了法庭調查。各方當事人針對《羋月傳》小說完成時間舉證責任該如何分配、約定權利歸屬在侵犯著作權糾紛中抗辯的獨立地位,以及此案是否應當適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原則認定侵權等法律問題,展開了激烈地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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